员工因脚痛要求离职,却因走了16000多步被解雇?

日期:2025-10-31 11:08 浏览:

一名员工因背痛、脚痛多次请病假,但公司发现他因脚痛当天走了16000多步。公司怀疑他请病假,以旷工为由解雇了他。结果,双方告上法庭。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。案例回顾:小陈是江苏某公司的工人。 2019年2月22日(星期五),他在工作时不慎刺伤腰部。当天下班后,他立即前往医院诊治。 2月25日(周一)上午,他向公司人事经理申请请假休养,并告知其周五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。他还把两家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拍了照片并发送给HR,立刻就得到了HR的批准。 3月4日至5日,小陈连续两次正常工作。连续几天。 3月6日,小陈出现不适,医生诊断为“腰扭伤”。医生建议继续休息,他立即向人力资源部再次提交病假申请。 3月18日,小陈回到工作岗位。中午,他抱怨腿痛,向生产经理请了病假。随后,他前往医院接受治疗。他拍下了诊断证明的照片,上面写着自己被诊断为“右腿疼痛”,并建议休息一周,并发送给生产经理。 3月19日,人事经理通知小陈,要求他携带病假单、病历、检查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,于3月20日返回公司请假。小陈回答说,原始病历应该保留,以备以后医疗使用。人事经理立马说要请假单原件,其他资料可以被公司复制。 3月20日,小陈去公司工厂表示同意,却被保安拦在门口。 3月25日,小陈再次前往医院就医。医生根据X光检查结果诊断他患有“跟骨骨刺”,并建议休息三天。此后,小陈因脚部持续疼痛,连续请了几天病假。 4月3日,该公司发出解雇小陈的通知,其中将“故意以病假为借口,欺骗假期、旷工”列为解雇理由之一。突然被解雇的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判决,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向小陈支付赔偿金118779元。该公司不服该决定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判决公司主张认为小陈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期间(3月4日至5日除外)病情不实,且在提交病假单时未向公司提供病历原件。为了证明小陈的情况不属实,该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工厂的监控录像以及当天的微信动态记录。视频显示:小陈当天7点52分跑进工厂,11点09分步行离开工厂;微信运动记录显示,当天18时55分,小陈的总步数为16949步。据此,公司认为小陈的右脚正常,不存在实际疾病。小陈反驳说,公司根据微信运动的步数记录和他跑步、行走的追踪录像,无法看出他的情况不真实。一审法院认为:《劳动合同法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f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”,但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承担举证责任。委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以及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判断,小陈确实因腰痛、右腿疼痛等前往医院就诊并休息。而且,相关诊断并不是小陈唯一的主诉。医院还为小陈进行了腰椎扫描、X光检查(骨刺)等检查。影响微信步数的因素有很多。不能仅仅因为3月18日在微信上走了多步就推断小陈的右腿是正常的,也不能因为当天视频中的跑步或行走就断定小陈的病情不真实。公司关于小陈失业的结论显然不够充分。综上,一审法院裁定公司终止与小陈的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,违法解除,需支付赔偿金118779元。该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因此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来源:齐鲁晚报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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